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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布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布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布执字第63号申请人孙某,男,1973年6月3日出生,彝族,下岗职工,住四川省布拖县。被申请人吴某某,女,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四川省布拖县。申请人孙某与被申请人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布拖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2013)布民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因被申请人吴某某未履行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孙某依法向布拖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申请人吴某某系布拖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有固定工资收入。为维护申请人孙某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某某在布拖县人民政府的工资余额。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红 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米色毛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