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611号原告:马某某,女,回族,村民。被告:郭某某,男,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是因为原、被告双方已经在沙湾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自愿协议离婚。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新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建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