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3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与高普华、何莲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305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54号。负责人江凯,职务行长。被告高普华,男,汉族,1982年4月21日生。被告何莲花,女,汉族,1981年9月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诉被告高普华、何莲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69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郑骁龙人民陪审员 文晓倩人民陪审员 李正渝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黎 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