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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民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任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民初字第971号原告:任某。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自愿以原、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敏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刘露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