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2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丁英文与邢爱祎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2700号原告丁英文,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被告邢爱祎,女,1986年9月6日出生。被告邢生原,男,1955年9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英文诉被告邢爱祎、邢生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英文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英文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英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丁英文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敏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徐子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