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执字第3022号-2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敏发贸易有限公司、陈杰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敏发贸易有限公司,陈杰敏,陈海虹,陈杰熊,邓慧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3022号-2申请执行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肖寒。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敏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陈杰敏。被执行人陈杰敏,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陈海虹,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3123。被执行人陈杰熊,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3139。被执行人邓慧仪,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3161。关于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敏发贸易有限公司、陈杰敏、陈海虹、陈杰熊、邓慧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敏发贸易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90000及利息、罚息117823(暂计至2015年3月25日),并负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8528元、支付律师费3000元。被执行人陈杰敏、陈海虹、陈杰熊、邓慧仪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896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经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陈结敏、陈杰熊名下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平新城吉安道3号依云水岸42座1104房【该院(2014)佛顺法民二初字第426号案查封】,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另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辖区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30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昌斌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代理审判员 蓝 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吴寿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