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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刑重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宋某、武某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武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阳刑重字第6号公诉机关阳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晋城市煤炭工业局派驻山西华润大宁能源有限公司安监员。2014年11月27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阳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武某,晋城市煤炭工业局派驻山西华润大宁能源有限公司安监员。2014年11月27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阳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阳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公诉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武某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阳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判后,被告人宋某、武某提起上诉,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晋市法刑终字第188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清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武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和武某是晋城市煤炭工业局聘用的山西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更名后为山西华润大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宁能源有限公司)大宁煤矿驻矿安监员。2013年9月,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下发了《关于加强煤矿井下无轨胶轮车司机安全培训管理的通知》,要求煤矿井下无轨胶轮车司机的安全培训、考核比照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管理办法,重新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换发《煤矿井下无轨胶轮车司机操作证》。从2014年1月1日起,现所持的操作证书作废。2013年11月8日,大宁能源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经理、培训中心负责人董某某在调度协调会上要求无轨胶轮车司机持有B本以上驾驶证的到市煤炭局培训,持有C本驾驶证的也可以报名,2014年1月1日原证件作废。要求各队尽快确定无轨胶轮车岗位人员名单。宋某将会议内容告诉了武某。2014年3月12日,大宁能源有限公司安全副总经理王某又在调度会上强调了无轨胶轮车司机C证换B证的事。宋某将会议内容告诉了武某。2014年4月,武某在大宁能源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向晋城市煤炭局安监二科科长都某汇报了该公司井下驾驶无轨胶轮车的司机都没有经过上级部门培训、未取得《煤矿井下无轨胶轮车司机操作证》一事。都某要求该公司尽快将人员名单报市煤炭局培训中心进行培训。宋某、武某在随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过程中,明知大宁能源有限公司无轨胶轮车司机无证上岗,属于重大安全隐患,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2014年10月3日,大宁能源有限公司连采一队管路工兼无轨胶轮车司机王某某在未取得《煤矿井下无轨胶轮车司机操作证》的情况下无证上岗,驾驶无轨胶轮车在回收管路中将检修班电气组工人李某甲碾压致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武某身为晋城市煤炭工业局派驻山西华润大宁能源有限公司安监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根据本案相关情节,建议对二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为工作中存在失误,当庭表示认罪,并提交了悔过书。被告人武某辩称,无轨胶轮车司机并不属于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属于安全隐患,但不属于重大安全隐患,也向市煤炭工业局安监科相关人员进行了汇报。其在工作未采取其他措施制止,存在过错和失误,当庭表示认罪,并提交了悔过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原系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伯方煤矿通风科测风员,被告人武某原系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唐安煤矿安全科安全员。2010年1月,晋城市煤炭工业局聘用宋某和苏某为山西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大宁煤矿驻矿安监员,代表该局对大宁煤矿实行日常监管。2012年1月,晋城市煤炭工业局调整被告人武某取代苏某为山西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大宁煤矿驻矿安监员。2013年4月,山西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更名为“山西华润大宁能源有限公司,二被告人仍是该公司驻矿安监员。《晋城市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安监员)管理办法》要求对聘用的驻矿安监员要签订聘用合同,颁发上岗证书。对安监员的工作职责要求其中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煤矿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及新工人岗前培训和全员安全培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危及矿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及时制止“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监督煤矿对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监督煤矿对矿井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公示”等。2013年9月27日,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吸取其他煤矿运输事故教训,发文要求全省各市煤炭工业局等煤炭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各煤矿对无轨胶轮车司机重新组织培训,比照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管理办法进行安全培训、考核,要求领取有机动车驾驶证B证的司机参加培训,考核合格后,换发市煤炭工业局颁发的《煤矿井下无轨胶轮车司机操作证》。从2014年1月1日起,现所持的操作证作废。晋城市煤炭工业局2013年10月15日向全市各煤业公司进行了转发。2013年10月29日,大宁能源公司培训中心将省煤炭厅关于对无轨胶轮车培训通知的内容在内网上予以公布,并要求有关部门按通知执行。2013年11月8日,大宁能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部长、培训中心负责人董某某在调度协调会议上重申要求无轨胶轮车司机持有B本以上驾驶证的参加培训,持有C本驾驶证的也可以参加,原有无轨胶轮车司机的证件(上岗证)作废,并要求各队尽快把培训人员名单上报培训中心。被告人宋某参加了此次会议,将会议内容转告了被告人武某。2014年2月25日,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又发出《关于加强全省煤矿井下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的通知》,强调各煤矿加强无轨胶轮车行驶巷道管理和司机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确保井下无轨胶轮车安全运行。市局及时进行了转发。因大宁煤矿无轨胶轮车司机约需220人,而实际持有驾驶证B证的司机仅60余人,2014年3月12日,大宁能源公司安全副总经理王某又在调度会上强调持有C证的无轨胶轮车司机积极参加交通部门的驾驶员B证培训。被告人宋某参加了会议,把会议内容告诉了被告人武某。2014年4月,武某向晋城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安全执法科科长都某汇报了该公司持C证的驾驶员还在井下驾驶无轨胶轮车,都没有经过培训。都某答复让公司尽快将培训名单上报市煤炭局培训中心进行培训。被告人宋某、武某在随后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过程中,明知大宁能源公司没有取得《煤矿井下无轨胶轮车司机操作证》的工人仍在井下驾驶无轨胶轮车作业,但均未予以制止。2014年10月3日,大宁能源公司(即大宁煤矿)连采一队未取得《煤矿井下无轨胶轮车司机操作证》的管路工兼无轨胶轮车司机王某某(仅有C1驾驶证和公司核发的管路、SMV多功能铲车等车上岗证)在井下驾驶SMV多功能铲车(属无轨胶轮车)回收管路时,违章作业,将检修电气的工人李某甲碾压致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1、晋城市煤炭工业局(2010)5号、(2012)76号文件、晋城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中心证明,证明宋某原系伯方煤矿通风科测风员,2010年1月被聘用为驻大宁煤矿安监员,至本案事故发生时仍是安监员;武某原系唐安煤矿安全科安全员,2012年1月被调整为驻大宁煤矿安监员,至本案案发时仍是安监员。2、《晋城市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证明安监员职责要求。3、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加强煤矿井下无轨胶轮车司机安全培训的通知》、《培训大纲、考核标准》及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对省厅通知的转发文件、培训通知、晋城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原市煤炭工业局)安全培训情况说明,证明省、市两级煤炭主管部门对无轨胶轮车司机重新培训,持证上岗的规定和要求。4、山西省煤炭工业厅2014年2月25日下发的《关于加强全省煤矿井下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的通知》及晋城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2014年3月6日下发文件,证明省、市煤矿主管部门再次强调对无轨胶轮车安全运行的管理。5、大宁能源公司证明材料,证明SMV多功能铲车属无轨胶轮车。6、大宁能源公司OA系统通知复印件,证明公司培训中心将井下对无轨胶轮车培训之事经内部网公布通知。7、大宁能源公司协调会记录,证明董某某、王某在会议上传达内容。与董等人证言一致。8、武某、宋某2014年5月28日至10月1日检查记录,证明二人在安全监管工作中对井下无轨胶轮车操作情况、驾车司机是否有《煤矿井下无轨胶轮车司机操作证》未进行监督检查。9、李某甲死亡证明书、死亡技术鉴定书、大宁能源公司事故报告,证明李某甲死亡及死亡原因。(二)证人证言1、董某某证言,证明收到市煤炭局对井下无轨胶轮车司机培训文件后,在公司OA系发通知和在调度会上传达情况。2、王某证言,证明公司井下无轨胶轮车原来是由取得有交通部门颁发的B证、C证工人经组织培训取得公司颁发的上岗证工人操作。因上岗人员中C证人员较多,2014年3月12日开会督促C证人员参加B证培训。3、李某乙(调度室主管)证言,证明再次调度会内容。与董某某、王某证言、调度会记录吻合。4、陕某(连采一队队长)证言,证明组织工人学习过上述培训文件,按规定王某某不能驾驶SMV铲车。5、张某、薛某(连采一队工人)证言,证明二人都是在井下驾驶SMV铲车,仅有C证和公司发的《上岗证》。2014年四五月,驻矿安监员检查时没有说要取得市煤炭局下发的《煤矿井下无轨胶轮车司机操作证》才能驾驶无轨胶轮车。6、王某某(连采一队工人)证言,证明没有参加B证培训和无轨胶轮车驾驶培训。其只有机动车驾驶证C证,2014年5月,公司给其发了《上岗证》。2014年10月3日8点多开SMV铲车回收管路将李某甲碾压。其在井下开铲车驻矿安监员都没有对其证件检查过。7、马某(大宁能源公司安全部经理)证言,证明无轨胶轮车司机属特种作业人员,都必须重新接受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公司驻矿安监员是武某、宋某,二人应该知道王某某没有《煤矿井下无轨胶轮车司机操作证》。8、都某证言,证明其分管大宁能源公司的安全监管工作。2014年四五月份,武某说过井下持有驾驶证C证的驾驶员还在驾驶无轨胶轮车。持有驾驶证C证驾驶无轨胶轮车属严重违章行为,属重大安全隐患。(三)被告人供述1、宋某供述,知道对井下无轨胶轮车司机要重新培训考核换证,没有学习过文件。协调会后其和武某讲过无轨胶轮车司机C证2014年全部作废,有B证的需要经过培训考试并取得《井下无轨胶轮车司机操作证》才能上岗。2014年其没有检查过井下SMV铲车司机的上岗证,没有对无轨胶轮车司机无证上岗违法行为采取过任何措施,没有向上级部门反映过,没有向大宁能源公司负责人提出过未取得《煤矿井下无轨胶轮车司机操作证》不能上岗。2、武某供述,2014年没有对井下无轨胶轮车司机检查过证件,是否存在没有操作证上岗情况其事发前不清楚,也没有制止过。宋某说过董某某讲井下无轨胶轮车司机都要参加培训换证,王某说过C证换B证。2014年三四月份,都某到矿上检查,其向都某汇报过公司井下驾驶无轨胶轮车的司机都没有经过上级部门培训,大部分没有驾驶证B证和《煤矿井下无轨胶轮车司机操作证》,现在大部分都还使用C证。都某说公司尽快将名单上报培训中心。二被告人对其工作职责供述与相关规定一致,供述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对无轨胶轮车司机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司机无证上岗,违章作业造成的,作为安监员,监管不到位。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予以核实。证据来源合法,互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提交了晋城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晋市煤局培字(2015)80号文件及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晋煤培发(2015)149号文件,用以证明自2015年起煤矿井下无轨胶轮车司机不再参照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故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武某身为晋城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派驻山西华润大宁能源有限公司大宁煤矿驻矿安监员,受晋城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在对大宁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明知多数无轨胶轮车司机在没有取得《煤矿井下无轨胶轮车司机操作证》的情况下,仍在井下违章作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以致发生王某某无证上岗,驾驶SMV铲车违章操作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二被告人的渎职行为与事故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武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武某提出无轨胶轮车司机不属于特种作业人员的辩解,并不影响本案的犯罪构成,亦不影响坦白的认定,故不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被告人宋某、武某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武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郭聪云代理审判员  郭向阳人民陪审员  李杨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亚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