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7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北京瑞得在线宏祥瑞达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博康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瑞得在线宏祥瑞达上网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博康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73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瑞得在线宏祥瑞达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大钟寺城北市场北侧。法定代表人于维达,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国君,男,1981年7月8日出生,北京瑞得在线宏祥瑞达上网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博康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嘉园东区甲1号楼1128室。法定代表人罗先伟,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晓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瑞得在线宏祥瑞达上网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博康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13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此案过程中,北京瑞得在线宏祥瑞达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瑞得在线宏祥瑞达上网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瑞得在线宏祥瑞达上网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四千一百六十元,由北京瑞得在线宏祥瑞达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费一千四百八十五元,由北京瑞得在线宏祥瑞达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零八十元,由北京瑞得在线宏祥瑞达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阴 虹代理审判员 魏应杰代理审判员 范术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