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行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贾义民与砀山县人民政府、砀山县农业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义民,砀山县人民政府,砀山县农业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宿中行初字第00089号原告:贾义民,男,汉族,1940年11月2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代理人:戚海军,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砀山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政务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广敏,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安正,砀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被告:砀山县农业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政务新区。法定代表人:何文杰,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法云,该委员会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勇,安徽张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贾义民诉被告砀山县人民政府、砀山县农业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6月1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砀山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安正,被告砀山县农业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法云、张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因原告贾义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贾义民负担。审 判 长 潘庆飞代理审判员 戴宝琴人民陪审员 王学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珊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