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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郴州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周长新,李大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周长新,李大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931号原告郴州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志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谷志强,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立强,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长新,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大红,女,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长新、李大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而于2015年9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97元减半收取2498.5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26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曹华英人民陪审员  颜德良人民陪审员  尹敏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谢凌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