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栖执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柳光强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光强,吴淑芬,柳臣华,董秀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栖执字第749号申请执行人柳光强。申请执行人吴淑芬。被执行人柳臣华。被执行人董秀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光强、吴淑芬与被执行人柳臣华、董秀美赔偿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0)栖执字第74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远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徐国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