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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即执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张顺芳、张立娟等与朱玉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顺芳,张立娟,姜升琨,姜升星,朱玉晓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即执字第1430号申请执行人张顺芳,农民。申请执行人张立娟。申请执行人姜升琨,农民。申请执行人姜升星,农民。被执行人朱玉晓,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顺芳、姜升星、姜开琨、张立娟与被执行人朱玉晓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即刑初字第2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周学成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齐永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