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10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勇与重庆松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重庆松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10686号原告刘勇,男,1965年5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重庆松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街道南兴路64号10-4号。法定代表人罗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诉被告重庆松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刘勇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刘勇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勇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帅明禄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乔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