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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4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玉振与黄金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振,黄金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4008号原告:李玉振,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黄金富,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振诉被告黄金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黄金富的车号牌为皖L×××××奥迪A6L的轿车一辆,并提供李玉振的位于萧县白土镇萧县经济开发区(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萧白土字第××号)的房地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黄金富的车号牌为皖L×××××奥迪A6L的轿车一辆。二、查封李玉振用于担保的位于萧县白土镇萧县经济开发区(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萧白土字第××号)的房地产一处。上述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两年,房地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正常使用,但不得转让、过户、变卖、抵押、毁损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 元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敏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