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任文波、王绥艳与王绥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文波,王绥艳,王绥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487号原告任文波。原告王绥艳。原告王绥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文波、王绥艳与被告王绥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文波、王绥艳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文波、王绥艳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审 判 长 康学胜审 判 员 张保华人民陪审员 孙鹏霄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