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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民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麻云仙与孙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云仙,孙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民初字第920号原告麻云仙。被告孙建。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了原告麻云仙与被告孙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柏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麻云仙、被告孙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麻云仙诉称,其于2015年6月9日下午4点39分,因当时生意忙误将77090元打入被告帐户内,要求被告归还77090元。被告孙建辩称,原告是将77090元打��到被告帐户,当时被告的该卡已经停用,原告告诉被告打错钱的时候,被告去银行查询才知道该帐户上原告打入了77090元。现该帐户已被人民法院冻结,所以钱无法取出、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9日,原告麻云仙通过网上银行从其中国农业银行的帐号为62×××13的帐户向被告孙建农业银行的帐号为62×××75的帐户转帐人民币77090元。关于转帐发生的经过,原告麻云仙陈述:其是做粮油生意的,被告孙建是做食用油生意的,以前双方有业务往来。在2015年6月5日,其向方正县旺源米业有限公司购买了52吨价格人民币277094元的大米,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叫孙竟峰。由于被告孙建和孙竟峰的网银记录上下排列,在2015年6月9日时,失误将本应打给孙竟峰的77090元打入被告孙建帐户。原告为此还提供了营口金辉物流有限公司和方正县旺源米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二份。被告孙建对此���异议。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电子银行实时转帐交易回单、证明和本案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因失误将本应转给他人的汇款转入被告帐户,被告对此无异议,因此被告取得该款项无法律上的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给原告。原告因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7709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麻云仙人民币7709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64元,由原告麻云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判员  陈柏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黄亚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