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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立达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晓晨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晓晨,天津市立达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12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晓晨。委托代理人白光辉,天津和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乔姗,天津和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立达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78号立达公寓C-9、10、11号。法定代表人高振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义,该公司项目经理。上诉人陈晓晨因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2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上诉人陈晓晨于2015年9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晓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晓晨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陈晓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福群代理审判员  邵 丹代理审判员  豆 艳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芳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