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吴文华与罗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文华,罗军,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3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文华,住址广东省吴川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军,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5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借款合同》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向丙方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被告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