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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3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漳州宏美达包装有限公司与龙海市正宝隆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3856号原告漳州宏美达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白水镇金鳌村,组织机构代码77960350-9。法定代表人杨等枝,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朝辉,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翀。被告龙海市正宝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海澄镇埭新村(海新工业区内),组织机构代码56538779-1。法定代表人吴忠其,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漳州宏美达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海市正宝隆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9月8日自愿撤回对被告龙海市正宝隆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已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宏美达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漳州宏美达包装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洪艺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林雅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