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雄民初字第0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行与被告郭金力、靳北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雄民初字第085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行。地址:雄县雄县铃铛阁大街***号。负责人:刘玉江,行长。委托代理人:高紫阳,该行职工。被告:郭金力,男,汉族,1982年3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雄县大营镇西昝村。被告:靳北侠,女,汉族,1985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雄县大营镇西昝村。被告:徐福军,男,汉族,1963年10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雄县大营镇西昝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行诉被告郭金力、靳北侠、徐福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献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高紫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金力、靳北侠、徐福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行诉称,被告郭金力、靳北侠系夫妻关系,被告郭金力于2014年2月13日,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行办理了农户小额贷款3万元,担保人徐福军。截止到2015年5月31日共欠原告本金28856.24元及利息649.74元,合计29505.98元。诉请法院判令三被告偿还。被告郭金力、靳北侠、徐福军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在被告郭金力、靳北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012年1月19日原告与被告郭金力、徐福军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郭金力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按合同约定方式将款发放至借款人银行卡(卡号6228411260131341014),采用自助可循环方式用款,有效期限为2012年1月19日至2015年1月18日,利率在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50%确定。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被告徐福军为担保人,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至本息清偿为止。被告靳北侠在贷款业务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被告于2014年2月13日借款30000元,2015年1月20日被告偿还本金1143.76元。截止到2015年5月31日被告郭金力欠原告本金28856.24元及利息649.74元未予清偿,故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担保承诺书,贷款业务申请表,原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业务凭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郭金力、徐福军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行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行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郭金力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而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罚息等。此借款系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郭金力、靳北侠共同偿还。被告徐福军作为借款合同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在保证期间内对被告郭金力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金力、靳北侠、徐福军经本院传票传唤,不应诉,不答辩,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金力、靳北侠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行借款本金28856.24元及利息649.74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5月31日,以后顺延至款付清之日止),两项合计29505.9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二、被告徐福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献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宇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