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吉林中兴嘉瑞通信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龙阁视听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中兴嘉瑞通信有限公司,吉林省龙阁视听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1287号原告:吉林中兴嘉瑞通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运宇小区C栋204室。法定代表人:滕大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宏波,牟丽影,吉林泰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龙阁视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解放大路1413号。法定代表人:王子,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辉,男,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吉林中兴嘉瑞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龙阁视听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中兴嘉瑞通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宏波、牟丽影,被告吉林省龙阁视听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志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8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路由器和交换机,被告在收到货物后15日内付清全部合同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违约未付款。2015年1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补充协议》,被告承诺于2015年3月15日之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但至今被告仍未给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吉林省龙阁视听有限责任公司立即给付原告货款2775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3年10月2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立即的1.5倍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原告诉状内容属实,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但公司现在经营困难,无法马上给付货款。经过庭审质证认证,可以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8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路由器和交换机,被告在收到货物后15日内付清全部合同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违约未付款。2015年1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补充协议》,被告承诺于2015年3月15日之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其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属违约行为。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吉林省龙阁视听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中兴嘉瑞通信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775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3年10月2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案件受理费5463元,由被告吉林省龙阁视听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爽代理审判员 曲 刚人民陪审员 伊永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丁文怡注:本判决申请执行期限为两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