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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刑初字第0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袁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045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5月23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诉刑诉(2015)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袁某自愿认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婉芳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明知是罂粟,仍于2014年10月份在丰县范楼镇袁庄北边自家苹果地内非法种植,2015年5月23日被丰县公安局依法查获。经清点,被告人袁某非法种植罂粟540株。后,丰县公安局将该540株罂粟予以铲除,并扣押、销毁。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鲁某的证言,中国科学院江苏省植物研究所出具的植物材料鉴定报告,丰县公安局关于本案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检查清点笔录、情况说明、种子来源说明、现场照片及被告人袁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明知是罂粟仍非法种植,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袁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袁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许金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亚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