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重庆市钦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6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钦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滨江中路**栋*楼。法定代表人:叶元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滨江中路**幢***层。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施崇伟,经理。上诉人重庆市钦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4)津法民初字第07225号民事判决,重庆市钦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托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向上诉人重庆市钦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0400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重庆市钦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015年7月27日,上诉人重庆市钦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缓交二审受理费,但未提供其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其申请不符合条件,该司在本院重新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市钦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国全审判员 赵康林审判员 陶康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