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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杨艳英、刘天何申请执行郭影清、李庆珍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大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杨艳英,女,生于1971年,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四川省武胜县人,现住大姚县金碧镇。申请执行人刘天何,女,生于1977年,彝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大姚县金碧镇。被执行人郭影清,男,生于1963年,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大姚县金碧镇。被执行人李庆珍,女,生于1963年,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杨艳英、刘天何申请执行郭影清、李庆珍(2012)大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民事判决书确认执行标的为9925.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现确认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12)大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12)大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仁审判员  马 云审判员  赵永贵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白艳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