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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恢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丁厚麟与兴文县石海镇金竹林煤矿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厚麟,兴文县石林镇金竹林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恢字第16-1号申请人丁厚麟,男,汉族,1959年8月出生,四川省宜宾市人,住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兴文县石林镇金竹林煤矿,地址:兴文县石林镇和平村。法定代表人袁炯,董事长。兴文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兴劳人仲案(2014)72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丁厚麟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兴文县石海镇金竹林煤矿目前处于停厂整改期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冻结金竹林煤矿账户,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兴文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兴劳人仲案(2014)72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 智审 判 员  刘 强代理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罗 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