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申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邢维与邢杨铭所有权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邢维,邢杨铭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申字第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邢维,男,1966年10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邢杨铭,男1996年7月26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再审申请人邢维因与被申请人邢杨铭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48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邢维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认为本院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481号民事调解书违反了自愿原则,再审申请人在不懂法的情况下签下了调解协议。另外该调解违背了法律规定。现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提起再审,请求撤销(2014)南民一初字第48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在原审调解中违背自愿原则,且该调解协议内容并未违反法律。综上,邢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邢维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忠仁审判员 周力荧审判员 李子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郑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