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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申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邢维与邢杨铭所有权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邢维,邢杨铭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申字第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邢维,男,1966年10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邢杨铭,男1996年7月26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再审申请人邢维因与被申请人邢杨铭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48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邢维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认为本院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481号民事调解书违反了自愿原则,再审申请人在不懂法的情况下签下了调解协议。另外该调解违背了法律规定。现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提起再审,请求撤销(2014)南民一初字第48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在原审调解中违背自愿原则,且该调解协议内容并未违反法律。综上,邢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邢维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忠仁审判员  周力荧审判员  李子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郑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