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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城执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付召文所有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付召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00192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付召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咸宁中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付召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付召文在2015年8月21日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付召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付召文在湖北省通城县农商银行关刀支行账号81010000328144647上的存款4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判员  李小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继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