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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防民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防城支行与郑芬、许晓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防民初字第81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防城支行,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防港大道323号。负责人朱汝湛,行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蒋雪春,该行风险管理部副主任。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许家华,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芬。被告许晓东。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苏家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防城支行诉被告郑芬、许晓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防城支行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防城支行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防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7元,减半收取1203.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防城支行负担。审判员刘茂堂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黄永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