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商一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蒋泽秀与夏津县南城镇蒋寨村委会、第三人红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泽秀,夏津县南城镇蒋寨村委会,红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商一初字第175号原告:蒋泽秀,男,汉族,1956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夏津县南城镇蒋寨村委会,住所地夏津县南城镇。第三人:红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蒋寨村法定代表人:张红征。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泽秀诉被告夏津县南城镇蒋寨村委会、第三人红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泽秀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津县南城镇蒋寨村委会、第三人红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泽秀撤回对被告夏津县南城镇蒋寨村委会、第三人红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蒋泽秀承担。审 判 长 高 升人民陪审员 郝德成人民陪审员 齐端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广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