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徐某与陈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586号原告徐某,女,1989年4月10日出生。住唐河县。被告陈某某,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住唐河县。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4日通过邮寄送达传票的方式传唤原告,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基石审 判 员 魏进江代理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贾中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