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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商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淄博桓台巨王钢管有限公司与淄博永君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桓台巨王钢管有限公司,淄博永君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商初字第1008号原告:淄博桓台巨王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木材市场。法定代表人:张士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永君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北方不锈钢市场。法定代表人:刘志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桓台巨王钢管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永君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桓台巨王钢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桓台巨王钢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桓台巨王钢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1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淄博桓台巨王钢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江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董亭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