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惠法神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朱×娣诉方×鹏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娣,方×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惠法神民初字第8号原告朱×娣,女,汉族,1975年3月29日出生,广东省韶关市人,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身份号码:44022119750329××××。被告方×鹏,男,汉族,1970年1月7日出生,广东省惠来县人,户籍住址:广东省惠来县前詹镇仕刀管区,身份号码:44052819700107××××。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娣诉被告方×鹏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为了孩子健康成长,现已与被告方×鹏和好为由,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自愿,合法的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朱×娣负担。审 判 长 黄锡辉审 判 员 吴桂强人民陪审员 许汉朝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方春晓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