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京霞与被执行人邹国靖、邹俊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京霞,邹国靖,邹俊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830号申请执行人王京霞,女,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邹国靖,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邹俊来,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系邹国靖之父。申请执行人王京霞与被执行人邹国靖、邹俊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京霞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于2015年7月20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邹国靖、邹俊来账户存款327228��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李敬民执行员 李永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雅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