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刑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蒲泽政盗窃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泽政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704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蒲泽政。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9日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4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6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海龙检公诉刑诉(2015)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泽政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蒲泽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7日5时30分许,被告人蒲泽政在海口市龙华区义龙横路XXX网吧,将钟某某放在身旁的苹果5S手机盗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蒲泽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30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蒲泽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7日5时30分许,被告人蒲泽政在海口市龙华区义龙横路XXX网吧上网时,发现被害人钟某某躺在125号机的卡座沙发上睡觉,身旁放着一部正在充电的金色苹果5S手机。蒲泽政趁钟某某熟睡之机,将该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303元。2015年6月25日,被告人蒲泽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蒲泽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书,到案经过,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蒲泽政的常住人口信息及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泽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30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蒲泽政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蒲泽政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蒲泽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4月2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尚未追回的赃物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韩晓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史 丽书 记 员 王思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