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执字第2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兴达支行与惠光敏、杜广振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兴达支行,惠光敏,杜广振,冯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兰执字第268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兴达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一路华东干果调味品市场。代表人:陈波,行长。被执行人惠光敏。被执行人杜广振。被执行人冯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兰商初字第32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杜广振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北关居住区西南组团冠蒙雅园4号楼1-1-502号(房产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法审判员 李艾忠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倪立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