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刘国珍、丁燕、周子阳与陈文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珍,丁燕,周子阳,陈文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675号原告刘国珍,女,汉族,生于1947年11月15日,住山东省梁山县,系死者周友飞之母。原告丁燕,女,汉族,生于1983年8月23日,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系死者周友飞之妻。原告周子阳,男,汉族,生于2003年7月26日,住址同前。系死者周友飞之子。被告陈文鑫,男,汉族,生于1994年2月22日,住广元市朝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珍、丁燕、周子阳与被告陈文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上列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所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珍、丁燕、周子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刘国珍、丁燕、周子阳负担。审 判 长 王    洪    德人民陪审员 卢学晖人民陪审员张明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