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3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李慧与王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王锐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3356号原告李慧,女,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锐生,男,1960年9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慧与被告王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慧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慧撤回起诉。诉讼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李慧负担。代理审判员 战 幸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赵萌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