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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3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李慧与王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王锐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3356号原告李慧,女,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锐生,男,1960年9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慧与被告王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慧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慧撤回起诉。诉讼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李慧负担。代理审判员 战 幸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赵萌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