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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商初字第13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济宁诚信担保有限公司与杨新孔、杨兰青、梁山翱翔轴承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诚信担保有限公司,杨新孔,杨兰青,梁山翱翔轴承有限公司,刘贤生,冯秀青,王从光,杨雪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商初字第1375-1号原告:济宁诚信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清民,董事长。被告:杨新孔。被告:杨兰青。被告:梁山翱翔轴承有限公司。负责人:刘贤生。被告:刘贤生。被告:冯秀青。被告:王从光。被告:杨雪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诚信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新孔、杨兰青、梁山翱翔轴承有限公司、刘贤生、冯秀青、王从光、杨雪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诚信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新孔、杨兰青、梁山翱翔轴承有限公司、刘贤生、冯秀青、王从光、杨雪云的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原告济宁诚信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的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济宁诚信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杨新孔、杨兰青、梁山翱翔轴承有限公司、刘贤生、冯秀青、王从光、杨雪云的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济宁诚信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车牌号为鲁H×××××的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从侠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谢子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