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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大连鑫利达化工有限公司与大连太平洋电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791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鑫利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苍山路71号1单元5层2号。法定代表人:孙育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连太平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路127号。法定代表人:代威,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初字第40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567350元,诉讼费240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房产、银行存款,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数量十分大,现场复杂清点困难,因被执行人拒不配合,部分设备无法区分所有权的权属,经合议庭决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继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待具备评估拍卖条件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本院(2015)开执字第79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席    旸执行员 曹    雨执行员 吕  乃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