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执字第1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于立春等与农安县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立春,高建华,农安县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1160-1号申请执行人于立春,现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高建华,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农安县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忠诚,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4)吉农民重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1.911.056.00元、诉讼费10.400.00元、执行费21.614.56元,总计1.943.070.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商网楼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农安县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农安县毓秀小区三期12#6号一、二越商网楼,建筑面积409.695平方米。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或设定他项权利。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宝海执行员 慕永清执行员 崔立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于建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