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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三初字第0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1274号原告:杨某。被告:张某。原告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轶军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婚生子随被告张某一居生活,原告杨某承担子女抚育费用;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张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杨某离婚。诉讼中,原告杨某提供证据:1、结婚证书两册。拟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子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拟证明婚生子自然概况。诉讼中,被告张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张某对以上证据无异议。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上列证据来源、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经庭审质证、认证,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1年10月经人介绍订婚,于2002年农历12月末同居,于2003年7月18日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于2004年4月19日生育一子张甲。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口角,于2015年6月分居,分居期间婚生子随原告杨某一居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较长,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已建立夫妻感情,并已生育子女。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原告杨某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被告尚不具备法定离婚条件,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原告杨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明 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