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执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雅宁与被执行人穆海金、穆世恩、曹一梅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雅宁,穆海金,穆世恩,曹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彭执字第390号申请执行人:雅宁,男,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执行人:穆海金,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执行人:穆世恩,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执行人:曹一梅,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本院执行的雅宁依据(2015)彭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穆海金、穆世恩、曹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雅宁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彭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军审判员 王志宏审判员 赵宏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蓓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