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4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凉民初字第4318号原告陈某某,男。被告蔺某某,女。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蔺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于2014年8月14日登记结婚。结婚期间共送彩礼50000元,给家属(父母、哥、嫂及亲属)发红包4000元,酒席及嫁妆26000元,共计花费80000元。2014年8月25日,被告自愿随原告到河北唐山居住生活。婚后感情一直一般,原、被告一起生活时间不长,被告老是以各种理由推托过正常的夫妻生活,也不照顾料理家务,严重的影响了夫妻感情,被告整体沉迷于手机微信,更让原告不能容忍的是被告于2015年3月6日从河北唐山离家出走。后原告在被告哥家里发现了被告,但原告没待几天又从被告哥家出走,至今没有音信,严重影响了原告家庭生活和身心健康。被告的种种行为已造成夫妻感情,故诉请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请求被告返还彩礼及其他损失80000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被告不同意离婚。因为原、被告属自愿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因结婚被告失去了稳定的工作,致使被告失业,但原告只支付少量的生活费,被告为了生活从事微商赚取生活费。但原告对此不满,对被告以恶语侮辱,并拒绝与被告过夫妻生活,因原告迷信说羊年生的孩子命不好就拒绝生育。后因家庭琐事,原告侮辱被告,被告不得不离家出走。但期间双方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进行沟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没有到离婚的地步,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谈婚,于2014年8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家务事产生矛盾纠纷。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判令被告返还彩礼8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审理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务事产生矛盾纠纷,属夫妻关系正常争执,并不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在庭审中双方均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关于不同意离婚并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之辩解,理由成立,予以采纳。综上,原、被告只要互谅互让、互相信任、加强沟通,被告克服动辄离家出走的不良习气,夫妻关系定可改善,为了原、被告家庭的长远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蔺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来 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