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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中民二终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寄亚宁与王甲林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寄亚宁,王甲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中民二终字第001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寄亚宁。委托代理人:彭振江,宝鸡市陈仓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甲林。上诉人寄亚宁因与被上诉人王甲林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渭滨区人民法院(2014)渭滨民初字第00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渭滨区人民法院(2014)渭滨民初字第0067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渭滨区人民法院重审。案件受理费2160元退还上诉人寄亚宁。审 判 长  郑晓梅审 判 员  李宝萍代理审判员  孙亚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静函(2015)宝中民二终字第00193号渭滨区人民法院:你院在审理上诉人寄亚宁因与被上诉人王甲林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存在以下问题,望在重审时注意。一、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3月12日签订的《康仁聚药店转让协议》,系对药店的整体转让,而非针对《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转让。因此,你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关于《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可买卖来认定双方所签合同无效,系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应为有效合同。二、本案被上诉人起诉认为《康仁聚药店转让协议》无效。你院在重审时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被上诉人释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