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陆洪成与王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洪成,王荣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990号原告陆洪成。委托代理人石瑞军,上海郭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安丽娟,上海郭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荣荣。原告陆洪成诉被告王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云龙独任审判。审理中,因被告王荣荣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朱云龙人民陪审员 洪国抗人民陪审员 方静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何雪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