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刑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孙某诬告陷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孙某
案由
诬告陷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刑初字第00029号自诉人毕某,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人孙某,女,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自诉人毕某以被告人孙某犯诬告陷害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毕某控诉被告人孙某在接受纪委工作人员的调查时,捏造事实诬告自诉人向其索要贿赂的事实。系被告人孙某在有关机关向其调查时所作的陈述,自诉人毕某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孙某是向公安、司法机关或有关国家机关捏造犯罪事实并进行告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毕某对被告人孙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俊平审 判 员 曹繁荣人民陪审员 彭 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汪 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项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