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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0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01058号原告王某某,女,1988年9月21日出生。被告杨某某,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姜刘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岳彩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