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邵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4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某,女,1977年8月11出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休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休宁县。上诉人邹某因与被上诉人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休民一初字第00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邹某于2015年9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邹某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邹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邹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宋浩之审判员郑卫东代理审判员谢慧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张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