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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1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申请执行申战勇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申战勇,李书苹,李万长,陈彩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17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负责人刘磊,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申战勇,男,生于1980年6月17日,汉族,住禹州市朱阁乡朱阁村*组。被执行人李书苹,女,生于1980年8月11日,汉族,住禹州市朱阁乡朱阁村*组。被执行人李万长,男,生于1956年9月26日,汉族,住禹州市褚河乡三中院。被执行人陈彩玲,女,生于1960年10月4日,汉族,住禹州市褚河乡余王村*组。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禹民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申战勇、李书苹、李万长、陈彩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以(2015)禹执字第1775号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申战勇、李书苹、李万长、陈彩玲至今仍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申战勇、李书苹、李万长、陈彩玲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5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申战勇、李书苹、李万长、陈彩玲在有关单位的收入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志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崔晓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