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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一(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顾丕仁、陈丽萍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民一(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顾丕仁。申请人陈丽萍。申请人顾丕仁、陈丽萍申请宣告顾聪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顾丕仁、陈丽萍诉称,被申请人顾聪系申请人顾丕仁、陈丽萍之子。2011年4月10日,顾聪经中波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外派至长航盛海轮工作,任机工一职,同年12月2日航行途中,顾聪于南太平洋近菲律宾水域意外失踪、船方经搜寻无果后,向菲律宾警方报警,后经菲律宾警方介入后,认定为失踪,至今杳无音讯。故依法申请宣告顾聪死亡。经查,顾聪,男,1986年6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港沿镇合兴村协力730号。顾聪系申请人顾丕仁、陈丽萍之子。2011年12月2日凌晨3点至4点之间,顾聪可能在长航盛海轮船尾部左舷侧晾晒衣服时不慎落水失踪。菲律宾共和国内务和地方管理部菲律宾国家警察署证实了以上事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5月28日发出了寻找顾聪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顾聪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顾聪自2011年12月2日至今杳无音讯。菲律宾共和国内务和地方管理部菲律宾国家警察署对顾聪不知去向之事实予以了证实。本院发出寻找顾聪的公告,公告期满顾聪仍无下落,故被申请人顾聪下落不明之事实应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顾聪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 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微信公众号“”